李士祥

李士祥
  • 姓名:李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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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士祥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历任北京市通县草场中学教师,团队负责人;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干部科科长,副部长;通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通县县委常委;昌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朝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北京商务中心区办公室主任、区委书记。 2003年01月,任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2017年02月――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9年2月,免职。 人物事件 违纪审查 2018年9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2月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李士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士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士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4月,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中央纪委点名 2020年2月27日,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被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