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虹

刘虹
  • 姓名:刘虹
  • 性别: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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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座: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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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人物履历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发展改革部总经理等职; 2007年06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高级专家; 2007年10月,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3月22日,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组、 山东省 监察委员会消息: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刘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监委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9月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监委对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收受高尔夫球卡;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虹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刘虹开除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有关规定,经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审判 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刘虹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虹利用担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刘虹受贿案,于2020年1月9日,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虹利用担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人事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7.8223万元,个人实得2371.9723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虹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8月31日上午,由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刘虹受贿一案,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7.82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刘虹主动交代,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退缴,刘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检察机关指控刘虹犯受贿罪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