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设

陈建设
  • 姓名: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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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 浙江省衢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建设受贿案,对被告人陈建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陈建设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陈建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85.07――1986.07, 绍兴市 食品公司党委委员、党办主任; 1986.07――1989.03,绍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流通科干部、副科长; 1989.03――1991.08,绍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流通科科长; 1991.08――1993.06,绍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1993.06――1998.06,绍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1998.06――2003.05,绍兴市副市长(其间:1998年09月――2001年07月,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05――2004.07,绍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2004.09,提前退休; 2019.02,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05,被开除党籍。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16日,据 浙江省 纪委监委消息: 绍兴市 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陈建设在退休15年之后,仍被查处,曾一度创下在十八大以来退休后被查的官员退休时间最长的纪录。 开除党籍 2019年5月7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对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陈建设毫无党性原则,毫无廉洁意识,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提前退休“铺路架桥”,与私营企业主合股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建设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陈建设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配合审查调查、退出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浙江省 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陈建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陈建设违纪违法所得;将陈建设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调查期间,陈建设在其忏悔材料中剖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个人私心、虚荣心占据上风,将党性观念和公仆意识通通抛之脑后,私欲膨胀,完全从个人私利出发考虑问题,错误地认为“官途不顺”时,要尽力抓住将所谓的“人力资本价值”转换成现实的资本价值。陈建设表示完全接受组织的处理和法律的制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 浙江省 绍兴市 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建设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衢州市 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建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设利用担任 绍兴市 副市长、绍兴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19日上午, 浙江省衢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受贿一案。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9月24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绍兴市 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受贿案,对被告人陈建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陈建设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陈建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陈建设利用担任绍兴市副市长、绍兴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资质办理、项目移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衢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建设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